阅读新闻
背景: #EDF0F5 #FAFBE6 #FFF2E2 #FDE6E0 #F3FFE1 #DAFAF3 #EAEAEF 默认  

企业社会责任三题

[日期:2009-03-20] 来源:  作者: [字体: ]

近年来企业社会责任不仅为学界关注的一个焦点,而且在社会领域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且产生重大影响。查阅谷歌,企业社会责任竟有230万英文词条,这种极具增长的关注度实质上是社会经济化或经济社会化引起人们现实生活和心境变化,人们需要在经济发展与环境友好、生命健康、精神愉悦等矛盾对立中寻求心理平衡的一种表现。企业的社会责任已经不单纯是伦理学的应该不应该的问题,它不仅仅是对虚拟资本造成的信用危机、金融风暴、食品药品危害儿童健康、损害代际公平或环境污染与破坏等各种令人叹息的商业行为进行规范或纠正,它开始在历史和全球化时空视野之下,作为一种意识形态,谋求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理念相契合。然而,正如鲁迅先生所说,恰如用自己的手拔头发要离开地球一样,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离开现实条件还是根本无法达成预定目标的。我们依然要问:在目前经济环境当中,企业究竟要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企业对承担社会责任真的心甘情愿吗?中国企业能成为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吗?

一、争论:企业要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

1961年,Eells Walton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当企业在与社会领域发生互动而产生的问题以及治理企业与社会关系的道德原则。”(赵琼, 2007)在社会中有独立的个体,更包括了很多的机构和组织(例如企业),它们都按照自身发展的规律存在着,为了自身的完善做着不懈的努力。在它们为着自己的目标发展的同时,同样享受着社会给予的支持和帮助,和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此也应该承担社会责任。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在20世纪90年代已经达成共识。问题是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弗里德曼指出:“企业的使命就是在赢利的情况下提供商品和服务,并且通过这样做,企业为社会做的贡献最大,事实上,是在对社会负责”,(费雷德里克等,2005)他还得出一种结论:“企业仅仅有一种而且只有一种社会责任――在法律和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之内,利用它的资源和从事旨在于增加它的利润的活动。”(弗里德曼, 1986 )

然而,如果企业只是为了自身的利润最大化而存在,只是为了无限制贪婪地获取暴利,我们可以预料到将要出现的结果。让我们一起看看罗伯特·哈特利(1993)讨论的违反公众信任的20个事例,如通用汽车公司的卡尔维亚牌“杀手”小汽车、国际电话电报公司对智利的干涉、洛克在发展中国家的婴儿奶粉营销活动、联合碳化物公司在博帕尔的环境灾难、埃克森-瓦尔兹公司造成的原油泄漏……(乔治·恩德勒,2002)135这些事件通过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传播,激发起一种普遍的社会感觉,即缺乏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太多了,商人们为了赢利而去牺牲道德素质,这种事情已让人们习以为常。

如果企业的发展目标仅仅如此,那么它将为其愚蠢的目光短浅付出惨痛的代价。因为正如人在社会中扮演着多重角色一样,企业作为一个对经济社会,甚至是政治社会都有强大营销的势力组织来说,更不是一元存在的。它从社会获取的越多,它受到的惩罚就会越大!

加斯帕斯基(Gasparski)把企业视为一个具有社会属性的复杂组织,在他看来,至少有两个要素决定了企业的多重角色。一是企业内部、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社会的相互依赖关系,二是企业的决策和运行都要视社会反馈而定。(周谨平,2007)也就是说企业不能离开社会独立存在,它只能在既定的社会生存环境中展开其活动。而社会是一个具有稳定的伦理道德和文化价值取向的群体,因此企业在其中所要做的就不仅仅是满足自身赢利,一个更重要的方面就是在社会这个大的环境中承担文化和道德方面的责任。这是无法推卸和逃避的!

这就是另一类人的多重社会责任的观点,他们坚持认为企业应该承担远远超过经济责任的其他社会责任。美国哲学家杜威Dewey)在1908年所撰写的《伦理学》一书中就指出,把企业仅仅当做经济机器是不够的,它们也具有公共责任。这里的公共责任正是对国家及其公民的一种社会责任。德·乔治( De George)则在1993年从道德方面为企业提出三个层次的社会责任,即最低道德要求、积极的道德义务、对道德理想的追求。

    在众多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中,AB卡罗尔(Archie BCarrol1)的社会责任层级理论在回答企业应该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问题上,考虑得似乎更为周全。他提出了一个三维企业社会绩效模型,他阐述了企业社会绩效与经济目标的一致性,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社会敏感性之间的一致性。1991年,他又进一步提出公司社会责任金字塔说,把企业社会责任划分成了四个层次: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ethica1)和自觉责任(discretionary),并形成从底部是经济责任,然后是法律责任,伦理责任,最高处是自觉责任的排列。并且他强调这四个责任并不是相互排斥,也不是相互叠加的,这样排列的目的只是强调社会责任的发展顺序。

随后,在1991年,他又把第四个层次改为慈善责任(philanthropic),使得其模型更加完善,具体见以下模型。(王新新等,2007)

 

 

慈善责任

做一个好的企业公民

 对社区投入资源

 提高生活质量

 

 

伦理责任

有伦理

有义务做正确、正义和公平

的事情,避免伤害

 

 

法律责任

遵守法律

法律是正确与错误的社会标准

按照游戏规则行事

 

经济责任

赚取利润

其他责任的基础

 “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企业的经济责任是其基本责任,这是满足自身发展的最低层次的责任;随着企业的逐利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它要承担的就是法律责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依法做事,以形成企业生存的良好秩序;经过我们前面的分析,这两者结合起来正是所谓的“社会义务”。随着法律的约束,企业在自身发展中自然而然地就产生了一种自觉性,形成了对社会伦理的自觉遵守和对文化价值的普遍认同,因此它们能够在没有相应法律制约的情况下履行相应义务,这就是企业的伦理责任;最后一个也是最高程度的责任就是企业的慈善责任,是指企业除了遵守法规履行义务之外,它们更加关注自身对周围社会的影响,于是它们广泛的对社区投入资源,用自己的资金去做更多的慈善事业,这时候的企业的目标已经完成了一个质的飞跃。

 

二、案例:华为在规避什么? 

 根据报道,华为公司包括任正非总裁在内的所有工作满八年的员工,在2008年元旦之前,都要先后办理主动辞职手续(即先主动辞职,再竞业上岗”),再与公司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事情的缘由是:200811,中国将实行新《劳动合同法》。新劳动法第十四条增补后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在没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前提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续订劳动合同的。

新劳动法的规定显然给企业未来用人制度带来挑战。以华为为例,针对在华为工作服务即将满十年的员工,公司将更为谨慎地考虑是否与之续签合约问题。从作为创新型企业的华为公司利益来说,它考虑更多的是一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员工能否在此后的服务年限中保持与公司发展同步?一旦公司未来出现经营调整,新用工制度会否对企业带来过重成本压力?以后出现劳动纠纷,企业如何减轻压力和规避法律风险?

华为似乎已经深思熟虑,果断地一了百了。此举是以主动的方式一次性地解决未来人力资源管理面临的挑战

但是,随之而来的质疑不绝于耳。人们不禁要问:华为在规避什么?关于新劳动法的调整,已有不少企业在私下沟通中表示正在考虑应对措施。但大多数企业可能都将会顾及社会责任的要求而采取稳妥的方式,而华为集体辞职的方式具有道德风险。一方面,对于华为内部职工,企业忠诚意识已经出现单方面的消解,尽管华为借正在实施的人力资源体系调整相对提高了员工的福利,员工们都非常满意。但是潜在的心理变化会在短期利益之后表现出来。另一方面,作为这样一个有影响的企业,将创造企业活力与维护职工利益、承担道德义务对立起来,这种所谓一贯风格的做法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社会信誉。事实上,人们并不看好华为此次革命性的举措。具体网络调查数据见下表(丘慧慧,2007)

 

关于华为万名员工因新《劳动合同法》所谓集体辞职问题网络调查表

共有58293人参加(截止2007/11/15)

您是否赞同华为公司的做法?

 

选项

比例

票数

1

不赞同

56.08%

32691

2

赞同

34.52%

20122

3

不好说

9.4%

5480

 

您认为华为公司此主要举目的是?

 

选项

比例

票数

1

亵渎新劳动法,为少数人谋求更大的利益

52.33%

30506

2

杯酒释兵权,清洗沉淀层,焕发企业活力

31.09%

18123

3

不好说,企业也两难

16.58%

9664

 

调查显示,华为公司将来可能要为其规避社会责任的行为承担道德风险,大多数人不赞成企业仅仅为了经济利益而放弃相关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企业行为不可能像打水漂一样消匿而去,“企业不是单纯的经济组织,它在今天的社会中具有巨大的影响,且这种影响将来还要继续增长,对企业的伦理评价就是以此为前提的。人们把一种特殊的‘道德地位’归于企业,这种‘道德地位’表明,……不管企业曾经怎样履行和应该怎样履行这种伦理责任,企业本身就具有了这样一种伦理责任。”(乔治·恩德勒,2002)258 华为的集体辞职采取的是一种消极的方式。

 

三、质疑:中国企业已成为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

1.问题的提出

现代企业面临的环境是市场和政治、文化因素交织越来越紧密的复杂局面。企业面临挑战,不可能只遵循一条趋利原则,从而独建经济之塔。企业既要忠于永恒的直觉,又要遵循公正的原则、生态不伤害的原则、诚信的原则、尊重他人文化的原则等等,从而以这样的方式形成它们的“伦理世界”。(托马斯·唐纳森等,2001)在今日中国,已没有哪家著名企业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宣称其只追求经济效益,而罔顾社会效益;相反,更多的企业在扩张战略中都不约而同地注入文化条款、道德条款、环保条款、社会承诺。正是企业日益高调的社会姿态,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甚至给予其承担社会责任主体的社会期望。(万俊人,2007)问题是:中国企业真的能担负起社会责任主体的重担吗?

2.中国企业现状分析

近几年,我国的企业在政府主导的市场体制的推动下正处于蓬勃发展时期,一大批大型企业发展壮大,整体优势地位突出,成为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随着WTO的加入及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剧,中国的公司也开始向全球市场拓展。

随着我国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变化,已经有一批积累了相当实力的公司企业正在接受世界对它的考验,其中由《环球企业家》杂志社和国际知名战略咨询公司罗兰贝格公司联合主办的最具全球竞争力中国公司评选活动中,每年都会有五十强企业脱颖而出。2006年的评选结果显示,我国有37家入围企业的海外收入比例超过15%,中集集团比例最高,达到93.0%14家企业的总收入50%以上来自海外,包括媒体做国际化报道的四大明星企业(华为、联想、TCL和海尔)中的三家。看来,海外市场已不仅是做大做强的战略选择,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赖以生存的生命线之一。

诚然,中国企业在新时代的发展中正在以最快的速度发展前进,但是从总体上来说,中国企业仍然不具备全方位超越世界的现实基础,其中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我国自建国以来的相当一段时间都属于计划经济时期,而且那时候的企业基本都是国营企业,国家和政府控制其产权,企业的盈亏也是由政府来承担,因此那时候的企业利润并不是其追求的唯一目的。但是自从改革开放以来的,我国的计划经济逐渐转向市场经济,市场对经济的调控作用日益显著,但是,市场经济在这短短的二十几年的进程中并没有完全发展成熟,它除了要解决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种种问题之外,还要解决自身所面临的市场竞争和国际环境压力。现在的市场经济发展是不完善的,它还处在一个摸索的阶段。

    更重要的,中国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政府在经济环境中占据重要角色。各级政府在经济活动中不仅是监督者,还是指挥者,参与者,致使企业没有完全的独立的社会地位。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在市场化方面还有很大的差距。

其二,法律制度尚不健全。中国正在迈向法治社会,法制本身还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针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标准,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项法律出台,许多起码的社会责任在《公司法》和相关法律中还没有体现出来,“法无禁止即自由”,对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我们没有相应的法律武器应对。这是一个根本性问题。即使有了相关法律,我国也始终处在一个监管不严的状态中,加强对企业生产安全、职工权益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环境污染的监督已成为当前管理的重中之重。

其三,企业自身存在问题。中国企业无论国有还是非国有,都存在现代企业身份的转换问题。国有企业在领导机制、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方面,还没有透明、公正的社会公共性特征;集体企业、私有企业也没有完全从家族或小团体利益优先的分配体制和传统经营方式中革新出来,难于显现公开、高效的社会公共性特征。此外,在经营规模、管理理念、品牌文化、资本运作机制等等方面,中国企业还都处于初级水平阶段。

   3.中国企业成为承担社会责任主体的窘迫境遇

现在回到中国企业能否成为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问题上来。这个问题又引申为两个方面:

第一,中国企业具备不具备成为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的资格?现代企业具有经济社会(市场)和公民社会行为主体的双重身份,企业非道德性神话已经不合时宜。尽管如吉尔•利波维茨基所说,社会压力已经使得当代企业自觉发明“伦理宪章”,但其着重点不在于商业道德的成功,而在于商业效率的实现。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虽非迫不得已,但任何高估也无济于事。其一,从道德责任的行为条件来看,中国企业的自由性和自觉性还远未实现。按照英国新黑格尔主义者布拉德雷的观点,在亚里士多德道德责任行为必须具备知识和自由两个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道德责任行为还应该有三个条件:(1)必须存在一个责任主体。这个行为是由这个主体发出的,而且行为出于行为者的意志 。(2)行为具有自觉意识。(3)行为者必须具备必要的道德能力 (曹风月,2007)从上面的企业现状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现在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政府监管效度有限和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的状态,这种状况让企业去作为社会责任的主体和核心是不可能做到的。其二, 从企业本性方面,在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个国家,企业的本质都没有改变过,那就是趋利性。企业作为社会中的一个经济组织或经济实体,追求业主和股东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是其天经地义的行为。因此在企业的活动过程中,它重点考虑的不是社会或他人的利益,而是利润的最大化,这种趋利性就决定了它在社会中的行为方向,决定了它不会把社会价值当做它的主要行为标准,就是说,企业的本性决定了它不能成为承担社会责任的核心力量。其三,在中国现有文明条件下,企业道德责任主体与个人道德责任主体还时有冲突,如果强调企业担负社会责任的主体角色,一旦企业作出不负责任的决策,而其决策也不具备合理谅解条件,就会产生很大危害。企业伦理学一般理论告诉我们,必须增强企业组织中的个人道德社会责任意识,个人的主体地位不可动摇;一般来说,在企业作出相关不符合道德原则的规定且企业文化要求个体服从时,只有个人明确的社会责任主体意识可以与之抗衡。

第二,中国企业有否成为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的能力?假如给予这样的定位,中国企业拿什么成为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首先,通过上述卡罗尔模型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分类我们可以发现,我国企业正处于大力发展经济阶段,但各项法律制度并不健全,因此它们在上述所指的模型中是处于第一和第二个阶段,这种客观意义上社会责任的低层次决定了我国大多数企业的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并不能得到很好的体现,甚至于它们根本无暇或无意愿去顾忌那么多社会责任的履行。即是在某些顶尖企业中这些社会责任已经得以落实,但部分现象并不能代表我国企业的整体情况。大多数企业现在要做的只能是在发展利润的同时,加深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并逐渐学会承担责任,在履行第一和第二层次责任的同时兼顾更高层次责任的履行。因此,对于企业自身来讲,这种思想的发展和转化过程需要时间。其次,由于政府主导市场,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界限十分模糊。企业并没有完全的成为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的自由条件,在强制、暗示甚至摊派社会责任中,企业也难于分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自身的道德冲动受到抑制,社会责任意愿逐渐消极。再次,从社会背景方面,当前我国属于经济转型时期,因此大力发展经济,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成为政府和企业首当其冲的使命。在这样一种大的社会背景中,“商品拜物教”、“货币拜物教”和“资本拜物教”的思想开始泛滥,经济利益至上的观点淹没了道德责任的呼唤。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已属不易,遑论积极承担环境、生态、道德、慈善等社会责任。因此,中国企业要成为担当社会责任的主体,还只是道德期望,道路还漫长。
阅读:
录入:yudahuai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简论马克思经济伦理思想研究的理论动态与研究意义
下一篇:论诗歌中的生态伦理精神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